2019年3月8日下午两点,清华大学新葡京网上赌场
博士生导师高其才教授,在汇文楼835会议室进行了题为《从生活理解法》的学术报告,时间长达3小时。高教授语言幽默,讲座内容贴近生活但深刻,体现了高其才教授三十多年来关注实际,研究中国习惯法的深刻功底。
高其才教授结合实例探析法,分析生活与法的原生、生活与法的施行、生活与法的变革。他从田野调查出发,从社会生活中法的实施应用出发,探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最终目的应该是使人活的越来越像个人。并认为从人类学的视角观察承担着和国家法律同样功能的社会规范的意义和价值,以及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如何对待这些规范,这对于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和构建,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动力、基础和目的,都具有重要意义。高其才教授指出讲座的内容是围绕“中国”和“事实”两个主题词来展开的。

首先,高其才教授讲述了生活与法的原生,介绍了民事生活中的物权、债权与婚姻家庭习惯法,展示了丰富的实证材料和研究成果:在瑶族地区所见的人们为确定物权所制作的毛标;西北地区人们袖子相连,通过捏手指的方式讨价还价的交易习惯;江南地区传统的金融互助方式——集会, 以及现代集会制度的完善;订婚时的女方家女儿要吃母亲的上轿米饭,给父亲点最后一支烟的习俗;传统农业社会通过带有神明裁判意味的“筛选”方式选举村主,村老和保苗等职位,以及瑶族人的成人仪式,随着鼓点不断加快舞步的“公鸡舞”。高教授向我们表明,就如生活中借钱并不是一定会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进行,很多时候,生活中行为的规则和国家的法律规定所要求的行为存在一定区别。生活不断产生规则,而我们需要承认它的有效性,权威和效力。生活远远比制定法复杂的多,而产生的规则更具有可行性。然后高教授用河南罗山县为打击飞机盗窃发出“株连三代”告知书 、广东为电信诈骗在逃人员家房前屋后喷涂“电诈逃犯户”字样等事例,说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施行与理论存在一定差距。高教授通过“三圆一响”、“挂红”等风俗在实际案件中被考量的例子使同学们思考什么样的法是有效的,国家法律到底在生活中有效和限度在哪里,又通过在生活中订婚是男女双方自愿书,防止对方毁约、《黄门村风俗习俗礼节礼尚往来处置制度》等实际案例来说明:生活在不断的产生规则,与社会变化相适应。他感慨高手在民间。
最后,高其才教授指出中国现在“官有正条,民有私约”,二元规范比较明显。现在的生活和传统生活的差别,是由自然的因素造成,还是法律的人为干预,生活由什么规范来确认和调整,中国人应该过一个什么样的生活和法律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这些问题的解答都要求对民间习惯进行充分的调查。他充分肯定了《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定,认为这是国家正式承认民间法的存在,把国家和社会,国家法和习惯法联系了起来。高教授认为,法律分为四类:立法法(立法者所造的法),法官法,法学家的法,和民众法(民众和社会造的法)。我们对法的认识和理解,始终处于一种盲人摸象的状态,只能看到它的局部,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每一部分的意义,价值,以及局限性。他希望同学们能理解生活与法的关系,能有多面向的认识。通过对生活的具体复杂和新颖新奇,理解法的自然生成,内生规律。他说:“我们不否认专家精英的作用,也充分重视遗址的价值,但是要从生活的细节里发现法的形态,从生活的关系中来理解法的功用,从生活需要中思考法的目的,从生活变化中把握法的发展。离开了生活,法就只是几个文字。”孔子说“礼失求诸野”,建设现代法制是为了法制更美好。现在法治建设有一种茫然,其中有一点来自于规范的冲突,规范体系建构没有形成共识。我们要认识具体情境(社会的特定时空)与法的关系,特别要重视民众在法的生长(造法,释法,变法)中的价值。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基础在本土规范,动力在民众,核心在生活。我们要重视生活理解国情,尊重内生,参与实践。秉持功能主义的观点,多元主义的视角,现实主义的态度,历史主义的思维这样一种基本立场。

在提问时间,老师同学和几位同学都表达了各自的疑惑,高教授进行了40分钟的解答,准确而深刻。他指出,对于国家法,民间法与生活的关系,国家在全面的变化,但是要分析社会生活的变,是表面上的变,实质性的变,还是根本性的变。另外是一个比重问题,要看中国人社会结构有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另外.农村现在的空巢化、自然消亡的现象,但中国的城市能否用西方的城市概念来衡量,还是建立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下也是要思考的,尤其是城市人是在什么思维支配下的行为方式。因此如何看待中国社会的变化,我们要重新认识自己的问题。中国存在双重制度化的问题,由社会本位,变为国家本位,变为民族国家时,国家更应该重视习惯法,赋予其双重效力,双重权威,给习惯法更好的实行,标准,方式,来肯定习惯法。生活本身就很复杂,善法恶法有时候很难界定,要更好的界定什么样的标准是良善的。习惯法变为被国家所确定时价值并未被降低,从另一种角度看反而是提高。互动、沟通、妥协、宽容、尊重才是发展完善法律的应有态度。习惯法为国家认可,表现的是一种理性,要在总的国家法律的框架下,容纳的更多,建立一个共识机制。在国家中心主义下,法制与德治,自治,如何并存和尊重,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高老师告诉同学们作为法律人,要把教育学学深学透,法哲学学精学通,还要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希望大家能找到事实清楚之后的“最大公约数”。

唐永春老师做了结语,告诉同学们作为法律人,在校接触立法法,法学家的法,将来从事职业,又少不了接触法官法,民众法,同时身兼多种角色,是“出了校门进校门”,人生经验和阅历也极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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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两度以热烈的掌声,对高其才老师的讲座表示由衷感谢,同时真心欢迎高老师能再次带领我们展开这样的思想盛宴。
撰稿人|赵佳伟
摄影|周陆